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宁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公告如下: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执行时间
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同意,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简并现行预征率。将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预征率和其他房产预征率由原来的5%和4%统一调整为4%,将各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率由原来的4%和3%统一调整为3%。
(二)继续维持原市区及各县的划分。即市区不含武鸣区及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所属范围,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暂按各县标准征收。